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4]4号)(中)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
(一)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至少配置10名评估人员,且专职评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三级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至少各1人],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区域内机构养老服务工作。
(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须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评估)、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应经过评估知识技能培训,取得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评估员培训结业证书。评估人员不得与同一区域内的养老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三)评估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选定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至少选定1家二级及以上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评估争议的复核机构。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评估机构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机构和评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评估工作应使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评估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流程和要求开展,评估过程应全程视频录像。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时应规范着装、持证上岗、亮证评估、态度和蔼、用语礼貌。享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应申请即时评估。
(四)评估经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失能老年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评估经费由评估受理地所在的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依托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受理申请、评估、签约、补助、审核、变更、终止等流程。
(一)申请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区民政部门发布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入住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二)开展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可以由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武汉养老”APP、居住地的社区(村)、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评估机构采取集中或入户等形式实施评估、录入评估记录、出具评估结论。评估时应有至少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其中1人应具有医护专业背景,并持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三)签约服务。养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照护需求,签订入住协议并即时上传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等。老人入住后,养老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四)申请补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提交《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上传有效缴费凭证。
(五)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通过平台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及其收费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额。涉及异地办理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函请相关区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并依据回函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六)公示告知。区民政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入住机构信息、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七)发放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自救助决定出具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到其本人账户。救助金应从申请人被评定为完全失能并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
(八)变更终止。因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或不在养老机构内入住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养老机构应于当月内主动书面报告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还应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变更、终止等操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根据异动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下月起停发救助金。
六、补助标准及资金渠道
(一)救助标准
1.服务对象救助。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巳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救助对象经济或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养老机构当月实际收费为标准。
2.机构绩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含公办)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绩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200元/床/月;分值在85分(含)至90分的150元/床/月;分值在80分(含)至85分的100元/床/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得给予绩效补助。对月入住不满15天的,补助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按整月计。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的申请、审核、公示、拨付与建设运营补贴同步进行。
(二)资金渠道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资金和机构绩效补助资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区负担,其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资金由其属地区财政承担。市级将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区财政困难程度。
(三)监管考核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区,将在分配救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区,将酌情扣减救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