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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4]4号)(上)

发布时间:2025-05-13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浏览量:137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暂定为巳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4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如需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将另行通知。

三、养老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具备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辖区实际,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规范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结合基本服务成本确定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市城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的总和。

(三)绩效考核。各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绩效补助的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其作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的资格。

(四)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并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中进行登记管理。首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应于2024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方便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