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武汉市经济与信息化局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武汉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精神,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野团解难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市区一体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业务,实现市区两级线上融资全覆盖,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扩大规模、防范风险,为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间题,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市财政局依托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完善市级“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功能,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合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互通、账户锁定、封闭运行”的全线上融资。区级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推动“政银企”合作线上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引导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示、合同备案、审核回款账户变更申请、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业务宣介会,引导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金融机构和
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政采贷”业务。
经信部门要积极宣传“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的积极性,对信用资质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推介。
政府来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经信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
财政部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数据点对点精准推送机制等,全方位赋能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大在工程领域“政采贷”政策宣传和引导,以工程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将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送至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纳入“政采贷”统计范围,鼓励供应商运用“政采贷”政策,按财政部门要求推送工程领域中标信息和融资数据。
金融机构应积极与中征平合“政采贷”系统进行对接,推出更多面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金融产品和优惠举措,建立中征平台服务机制、合作银行低门槛审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等,加大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采购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自应落实“政来贷”相关工作要求,采购单位及时在省一体化采购系统完成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受理供应商提交的融资账号变更申请。(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人民
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预算单位、各金融机构)
(四)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监督评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财政部门将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服务综合考评,建立与人民银行、经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情况通报,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强化协同,统筹推动政采贷首贷拓展、续贷纾困、银企对接等工作落实,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五)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风险控制。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重要性,从支持全市高质量发展、视营商环境为生命的高度,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从严管理政府采购付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付款账户,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信用政府的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三、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线上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来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信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全市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深化政银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明确各方责任及业务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开展,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环节多,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利用虚假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质押后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更改付款账号、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账号付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