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和优化审核评估与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湖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双超”、“双有”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制定、评估验收、绩效统计、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拟定本辖区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报经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全市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后,书面通知辖区相关企业。
第四条 企业自计划名单印发后,一个月内登录“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两个月内在“服务平台”上提交报备材料,启动审核工作;当年内完成本轮审核工作,将相关材料上传“服务平台”,申请审核评估;原则上,通过审核评估后一年内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将相关材料上传“服务平台”,申请审核验收。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涉密部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第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 企业在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后和实施中/高费方案前的时间节点,登录“服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具体材料包括:
(一)《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附件 1);
(二)相关检测报告及佐证材料。
第七条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于 15 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开展审核评估。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报告是否规范,能否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专家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材料,最后召开集体会议,依照《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附件 2)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形成评估意见(附件 3)。
第九条 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得分低于 70 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审核工作;得分为70 分(含)~90 分(不含)的企业,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审核报告(封面、扉页加盖公章),上传至“服务平台”,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得分为 90 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原计划实施中/高费方案。
第十条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评估结果与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相关企业,企业需在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登录“服务平台”,填报审核绩效表,上传相关材料,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审核验收。具体材料包括:
(一)《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附件 4);
(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废弃物产生、污染物排放、资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监测报告;
(三)企业实施中/高费方案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于 15 个工作日内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审核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过程:
(一)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绩效、存在问题、持续计划等;
(二)专家组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实施、管理状况、工艺设备情况、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情况等;
(三)专家组询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重点审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验收报告的规范性。
(四)专家组依照《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附件 5)打分确定验收结果,并形成验收意见(附件 6)。
第十四条 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综合得分 60 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综合得分在 60 分以下,或存在有以下否决项情形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一)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实施审核后,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
(三)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符合限额标准要求;
(四)未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Ⅲ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
(五)不符合国家或省级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六)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七)其他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五条 审核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企业,须根据专家意见,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修改说明(封面、扉页加盖公章)上传“服务平台”,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确认其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审核验收结果为“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企业,滚动纳入下年度审核计划。
第十七条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相关企业,并定期公布辖区验收合格企业名单。
第四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启动审核后 20 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登陆“服务平台”,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
(一)非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且非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二)在前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经专家评审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Ⅰ级水平,且主体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如有其他适用情形,须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的企业,原则上,须在启动审核后,半年内实施完成所有清洁生产方案,登录“服务平台”,填报审核绩效表,上传相关材料,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具体材料包括:
(一)《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验收报告》(附件 7);
(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废弃物产生、污染物排放、资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监测报告。
第二十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验收,除专家评分按照《武汉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验收评分表》(附件 8)进行,其余流程参照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审核验收的,须登录“服务平台”,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原则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验收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双有”企业,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湖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不少于 3 人;简化流程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可视情况减至 1~2 人。参与评估与验收的专家应对评估和验收结论负责,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范围,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的企业,通过“信用湖北”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计入其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对专家、咨询服务机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帮扶,统一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规范审核评估与验收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所需经费,除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自行预算外,统一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承担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与专家不得向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相关奖励:
(一)自 2023 年起,纳入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名单;
(二)实施了具有明显经济、环境效益的中/高费方案;
(三)按要求完成信息填报、审核启动、评估验收等各项工作,且验收综合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定期公布通过复核企业名单,并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有变,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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